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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法律術語的翻譯
[ 2008-03-05 17:12 ]

1.contract. 現在多譯為"合同",我以為不分場合、不分情況一律譯為"合同"是不妥的。因為我們中國人看見"合同"一詞就想到一個書面的、寫成一條一條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詞的含義范圍卻要廣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書面的文件,口頭上也可訂contract,打電話也可以訂contract,甚至于不說話也能訂contract,例如在報攤上付錢買份晚報或買票搭乘公共汽車。contract就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只有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書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應當譯"契約",例如law of contract應當譯"契約法",較重要的、書面的contract才譯"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譯"國際售貨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 不知道當初為何譯成"知識產權",以后竟然以訛傳訛廣泛沿用至今,而且訂入法律,實在可嘆!這個詞組不論按字面上譯、按含義譯都不能譯"知識產權".intellectual一詞根本沒有"知識"的意思,它與"知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名詞intellectual指"知識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詞組中intellectual顯然是形容詞而不是名詞,何況"知識分子"與"知識"并不能劃等號,即使退一萬步對號入座地硬譯,也只能譯"知識分子產權"而不能譯"知識產權".當然,譯"知識分子產權"也是錯的。從含義上看,何謂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對于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智力產品或智力成果的權利,主要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所以應該譯為"智力產權".我們的前輩嚴復曾說,"一名之立,旬月踟躕",我們今天對待譯名多么需要那樣的認真精神啊!譯名宜慎重,不要隨便譯,使用現有的譯名也該慎重,尤其不要隨便跟著別人使用、傳播錯誤的譯名,應該抵制錯誤的譯名!

3.joint venture. 這個術語譯時要當心。因為按其原來的意思,是指短期的臨時性的合伙,可是現在又常用來表示"合資企業、合營企業".所以翻譯時要依據上下文及其他情況來判定該譯"短期合伙"還是譯"合營企業".

4.jurisdiction. 除了管轄、管轄權、審判權、審判機構等釋義外,還有一個釋義,即"法域"或"法律管轄區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區域。一個國家可能是一個法域,如法國,也可能有許多法域,如美國的50個州每個州都是一個法域。"一國兩制",可以說是"一個國家、兩個法域".

5.jurisprudence.  除了法理學外,jurisprudence還有一個釋義,即"判例",裁決的總稱。lawyer不一定總是指律師,它也可能是指"法學者"或"法律工作者"。international lawyer并不是"國際律師",而是研究國際法的"國際法學者".

6.remedy. 該詞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療、療法、醫藥"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規定的,執行、保護、恢復權利的方法,或補救權利所受侵害的方法,應當譯"補救方法"或"補救".具體地說remedy(補救方法)包括什么內容呢?主要有支付損害賠償金,另外有強制令(injunction)、依約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與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譯為"補救方法"或"補救"。常常有人將remedy譯成"救濟方法",這個譯法比較舊,而且容易被誤解為災難的救濟,所以不合適。還有人譯"賠償",這也不妥,因為在remedy中,賠償固然是常見的辦法,但卻不是唯一的辦法。還有一個常見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這是一條原則,意思是在外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尋求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只有在使用過所有的所在國補救方法仍無效果時,才能尋求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索賠的要求。所以譯"充分使用當地補救方法"為宜。有人譯"耗盡當地補救方法",這個"耗盡"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7.injunction. 常譯為"禁止令"或"禁制令",這不大合適,因為法院為injunction包括兩種情況,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 injunction),若譯"禁止令、禁制令"就只適用于前一種情況,而不適用于后一種情況。所以injunction該譯"強制令"或"法院強制令"。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譯為"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8.act or omission. 譯為"作為或不作為",表示兩方面的行為,積極和消極的行為,都是行為。例如一個鐵道扳道工因為醉酒沒有按時扳動道岔以致發生撞車慘劇,事故的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為".有時根據上下文,也可將act or omission譯為"行為或不行為".

9. wrongful act."不法行為",指的是違反法律規定、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對此是要承擔責任的。它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義上的概念。有人將此詞組譯成"不當行為"或"錯誤行為",都是"不當"或"錯誤"的。

10.estoppel. 個人認為譯為"禁止翻供"不妥,因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詞,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證詞等等。這個術語也是英文法律術語沒有適當譯法的一個例子。我勉強譯為"禁止改口".

11.due diligence和due care. 這兩個詞的意思差不多,都譯"應有的注意".與之相反則是negligence,沒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構成negligence(過失)。有的辭典將due diligence譯為"克盡職責"是不大合適的。

12.lega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譯為"法人",與自然人相對。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譯"法人實體"。不少的詞典將body corporate譯成"法人團體",那是錯誤的。

13.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 有人譯成"減罪情況",不甚妥。因為所減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罰。還是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用語,譯為"減輕處罰情節"較好一些。

14.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曾被譯成"人類共同遺產",這樣譯很不好,人類并未全部死絕,何來"共同遺產"?現在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就比較好。

15.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譯成"通情達理的人",這是按其普通含義譯的,在法律文件中這樣譯就不合適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普通正常人"的意思。

16.Service of process .有人譯成"傳票的送達",不很合適,因為process不僅指傳票,也指其他的訴訟文件如起訴書等,所以以譯"訴訟文件的送達"為宜。

17.cross-examination. 好幾個詞典將其譯成"盤問"、"盤詰"或"反復訊問",都譯得不對。按照英美法系的審判制度,起訴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在庭上先由要求傳證人的一方向證人提問,然后再由對方向證人提問,也就是起訴方訊問被告方的證人或被告方訊問起訴方的證人,即雙方交叉訊問證人,這就是cross-examination,譯"交叉訊問"為宜。

英文法律術語,往往并無定譯,有各種各樣的譯法,有時雖然有一個通用或常用的譯法,可是這個譯法并不合適,甚至是錯誤的。這個問題很值得我們翻譯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討。首先應當重視,不要覺得無所謂、關系不大,隨便找個詞就用上。關系可大啦!術語譯得不準確,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譯好的。

(來源:www.3edu.net    英語點津Helen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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