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禁租令”復出何以惹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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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周圍遍布鐘點房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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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示,原則上不允許高校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這是教育部2005年在高校學生校外租方問題上稍微松口后的又一次政策回歸。(7月7日《新京報》)
通觀這幾年教育部關于高校學生校外租房的“禁令”,頗有點“松緊帶”的意思,“禁租令”的迂回波折起碼傳遞了這樣一個信號:高校學生校外租房是把雙刃劍,利弊并存。
“禁租令”一出臺就遭遇輿論口水,細究起來無非以下幾個原因:一是高校住宿條件和后勤管理嚴重背離當年“錄取通知書”等資料上宣傳的性價比,已經呈現出一種壟斷暴利的跡象;二是在高校學生結婚、生育等天賦人權都能順利落地的當下,過分干預大學生的住宿問題,實在和高校學生的成人身份不相稱;三是“禁租令”本身就是一種懶政思維,它所起到的“隔離”效應越來越式微。畢竟,大學已經不是以往人們心中的“象牙塔”,大學宿舍也不是僅憑簡單管理就可以一勞永逸的圣地。譬如最敏感的大學生同居問題,難道把大學生都放到大學宿舍去管理就解決了高校周邊眾多曖昧而又便捷便宜的“鐘點房”誘惑嗎?說到底,還是一個大學生行為主體自律的問題。
就《民法》而言,大學生已經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選擇居住地點也是法理上的自由。普遍性地禁止高校學生外出租房和賦予高校允許少數學生在校外居住的權力,實質是設定了一項行政許可。由此而言,任何“禁租令”和隨之產生的處罰規定都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有關規定,而這個“禁租令”對市場意義上的房產租賃市場也是一種行政性的權利剝奪。
筆者以為,在“禁租令”復出之前,有兩個層面是最需要厘清的:一是全面規范并梳理高校后勤中的“宿舍市場”,在防止“貧富分居”的前提下,賦予大學生基于經濟基礎等要素上的適度的“校內宿舍選擇權”;二是加強對大學生“出租屋”的準入門檻管理、安全隱患檢查等,增強大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加強校外租房學生與校內住宿生的日常人際聯系。其實,如果大學宿舍真的“住起來很好”了,也就不會有那么多的大學生舍近求遠到外面租房了。
來源:新華網 作者: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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