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欠助學貸款被扣畢業證 [ 2007-06-26 14:19 ] 由于尚欠5820元助學貸款,學校拒絕發給謝某畢業證。這下,大學生謝某急了眼。
2004年6月,廣東省內某大學學生謝某即將畢業,然而卻還有5820元的學費沒有繳清。無奈,謝某向學校遞交了助學貸款申請。應校方的要求,謝某與校方簽訂了一份貸款協議,協議約定:“校方貸款5820元給謝某用于繳納學費,謝某于2004年年底前歸還該筆貸款。由謝某將其畢業證上交學校,以作還貸擔保。”之后,謝某畢業,但卻始終沒有向學校償還貸款。
2007年4月,已經參加工作的謝某欲參加全國司法考試。按照報名要求,報名需持畢業證原件。想到畢業證一直在學校手里,謝某遂要求學校歸還。校方則以謝某未歸還借款為由拒絕歸還。眼看報名日期一天天臨近,謝某急了,2007年4月17日,謝某將母校告上中山市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畢業證歸屬,并要求學校歸還畢業證原件。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謝某和校方進行了協商。經協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學校在三天內歸還畢業證原件給謝某,謝某則于一個月內歸還借款給學校。
謝某到底有沒有權利拿回自己的畢業證呢?就此,記者采訪了該案的經辦法官。
法官認為,為了順利收回本息,學校通常于學生還款前暫時“保管”——或者說是扣押學生的畢業證,以作為“擔保”。在找不到其他更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前,此舉固然是學校的無奈選擇。
然而,就雙方簽訂的擔保協議而言,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擔保法上的質押、留置的標的物不應該包括諸如身份證、畢業證等帶有人身性質的證件。由于該類物件有其特殊性質,若其被扣押、質押或者留置,將違反公序良俗及善良風俗,也將阻礙債務人公法上的能力與義務的履行。因此,本案中校方提出“扣押畢業證以作還貸擔保”主張將不會被支持。
(記者 鄔科 通訊員 朱仕宏 陳登烽)
來源:信息時報 |